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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李某单方前往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经过30天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因执行任务未到场,民政局未予办理离婚登记,但李某主张双方已达成合意,要求确认婚姻关系解除。张某认为李某违背军人婚姻保护原则,且离婚协议系在受胁迫下签署,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并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程序中,一方缺席是否导致离婚登记无效,以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诉前调解。被告李某提交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主张离婚意愿真实。原告张某提交部队出具的《执行任务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其在冷静期届满时无法到场,且对协议签署过程存在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程序合法性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自愿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存续;原告张某承诺在任务结束后与被告进行充分沟通,若感情确已破裂,将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有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程序)、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如军人执行任务)未能完成登记程序,离婚登记不成立。同时强调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警示当事人在涉军婚姻解除时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单方强行推进。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