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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严重家暴倾向,且双方离婚时因受胁迫未就子女抚养权达成真实意思表示。张某主张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及胁迫情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案件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离婚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争议。争议核心在于协议离婚中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以及冷静期届满后登记行为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后存在精神控制及胁迫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影响原告对子女抚养安排的判断。被告质证认为鉴定意见缺乏关联性,主张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与离婚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结合庭审笔录综合认定证据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登记;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中,若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便经过离婚冷静期并完成登记,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撤销。裁判强调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签署时需确保意思自治的真实性,为涉家暴及胁迫型离婚案件提供了司法救济路径。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