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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6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自愿离婚及财产分割,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被告李某单方面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导致离婚登记程序未完成。原告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生效并办理离婚登记。原告主张双方已达成合意,被告反悔违背诚信;被告辩称冷静期内感情未破裂,且协议未实际履行,离婚登记未完成,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是否导致离婚协议失效及婚姻关系状态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婚姻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及双方沟通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曾达成离婚合意并启动行政程序。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离婚登记尚未完成,婚姻关系未解除。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法律效力及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本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若未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依然存续,离婚协议未生效。冷静期制度旨在防止冲动离婚,赋予当事人反悔权。裁判启示当事人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冷静期内的反悔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仅凭协议主张婚姻关系解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