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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享有探视权并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擅自将约定归张某所有的房产过户至其父母名下,且长期阻挠探视,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背离婚协议初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及侵害探视权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事由,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协议效力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原告张某主要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房产过户登记信息及探视受阻的监控录像,证明被告恶意转移财产及阻挠探视的事实。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撤销。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被告行为对子女权益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条款无效,涉案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被告李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 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原告张某享有每周一次探视权,被告不得阻挠;3. 双方确认离婚登记效力不变,但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新的履行方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后,若一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或严重侵害子女权益行为,虽不能直接撤销离婚登记,但可通过诉讼变更财产分割及抚养协议。裁判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履行中应恪守诚信,不得损害子女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