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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放弃继承权。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民政局误发证件。离婚后,李某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房产分割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张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李某在涉外婚姻中未尽告知义务,拒绝撤销。双方就离婚效力及涉外财产分割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及房产过户凭证作为主要证据,证明离婚登记已完成且财产已分割。被告李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在签署协议时受胁迫且对冷静期程序存在重大误解。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程序合法性及意思表示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或程序瑕疵情况下,离婚登记的效力认定标准。对于涉外婚姻中的财产分割与意思表示真实性审查提供了裁判指引,强调了行政登记行为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