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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1,892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甲发现乙隐瞒巨额债务且存在转移财产行为,遂撤回离婚申请。然而,乙伪造甲的签字及视频资料,向民政局谎称双方已重新达成合意,民政局据此错误发放离婚证。甲发现后,以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离婚冷静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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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王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王某某与曹某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在30天离婚冷静期内,曹某某因家庭矛盾激化,单方面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导致离婚登记未完成。王某某认为曹某某在冷静期内恶意撤回申请,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及未成年子女的稳定生活环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或撤销曹某某撤回离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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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领取离婚证。然而,张某在离婚后不久发现其处于孕期,且此前李某对此知情。张某认为,在女方孕期这一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损害了孕妇及胎儿的合法权益。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要求恢复婚姻关系或重新分割财产。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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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出警记录。2023年5月,在李某胁迫下,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协议约定张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以换取快速离婚。冷静期内,张某意识到该协议显失公平且非真实意思表示,遂向民政局申请撤销,遭拒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离婚系受胁迫所致,且涉及家庭暴力情节,协议内容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恢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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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亲友劝解后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自愿离婚、子女由李某抚养及财产分割,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隐匿大额存款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李某在冷静期最后阶段试图强行带走未成年子女,导致张某担忧子女安全。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婚协议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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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房产。双方于民政局提交申请,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存在转移财产行为,遂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李某坚持离婚,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效力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冷静期内当事人单方撤回申请的法律效力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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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完成登记并度过冷静期后,李某反悔,主张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张某认为双方系自愿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登记即生效,李某无权反悔。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登记效力及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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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但需补偿李某50万元,子女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巨额债务,且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计算存在重大误解。张某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复杂财产债务混同,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重大误解或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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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领取离婚证。双方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酗酒及暴力倾向,且近期有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数日的行为,认为李某抚养能力严重不足,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张某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主张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指出原协议系在李某隐瞒不良嗜好情况下签署,非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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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并度过30天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被告乙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导致离婚程序中止。原告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承担条款无效,主张该债务实为被告个人挥霍所致,且被告在涉外婚姻背景下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原告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明被告曾承认债务用于非法活动。本案核心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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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高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高某某(现役军人)与被告蒋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3年,蒋某某隐瞒高某某身份,通过伪造双方同意离婚的声明,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规避了《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及涉军婚姻保护条款。高某某发现后,认为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侵犯其配偶权,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未保障军人配偶知情权的情况下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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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经民政局登记并度过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内,张某因执行保密任务失联,李某单方办理登记。张某归队后发现离婚登记,主张李某利用其无法表达意愿之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张某诉请撤销离婚登记,要求恢复婚姻关系。李某辩称冷静期届满双方自愿离婚,程序合法,且张某长期缺席家庭生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参与冷静期最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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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李某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持伪造的张某签字离婚协议及虚假身份证明,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民政局在冷静期内未充分核实身份真实性,即办理了离婚登记。张某发现后,以民政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保护及行政机关对协议离婚形式审查的边界争议,核心争议在于民政局在冷静期制度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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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需支付损害赔偿。双方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构成法定过错。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意图利用程序拖延。张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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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且长期阻挠其探视子女,认为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张某遂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在离婚冷静期内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民政局以离婚登记已完成且冷静期已过为由拒绝。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完成后,能否以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瑕疵为由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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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张某处于哺乳期。张某主张李某隐瞒财产及存在法定过错,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索赔。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已过,拒绝撤销。张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明李某婚内出轨及转移财产证据,主张适用过错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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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民政局因系统误操作向双方颁发了离婚证。原告张某在领取离婚证时处于哺乳期,且发现被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巨额财产。原告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涉及哺乳期妇女特殊保护及夫妻共同财产未依法分割,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已过,登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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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马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马某某与谢某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3月,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内,马某某反悔,主张谢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财产行为,遂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被拒绝。马某某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冷静期内未依法中止办理程序,导致离婚登记错误,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离婚登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当事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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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外籍)与被告(中国籍)婚后因文化差异及财产管理产生矛盾,双方于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财产分割方案。冷静期内,原告反悔,主张被告在离婚登记前存在隐匿涉外资产行为,且认为财产分割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届满后登记已生效,且原告未能提供隐匿财产的确凿证据。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认定及离婚冷静期后的救济途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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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男方,现役军人)因感情不和,于2023年5月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李某反悔,主张双方感情未破裂且张某存在过错,遂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未果。张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有效并解除婚姻关系。李某以涉军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离婚无效。争议焦点在于冷静期内一方反悔是否影响离婚登记效力,以及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的特殊保护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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