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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谢某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3月,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内,马某某反悔,主张谢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财产行为,遂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被拒绝。马某某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冷静期内未依法中止办理程序,导致离婚登记错误,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离婚登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当事人单方反悔是否构成撤销已完成的离婚登记的法定事由,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在冷静期届满后颁发离婚证的合法性审查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马某某作为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冷静期届满后的离婚证复印件及财产隐匿线索证据。谢某某作为被告提交婚姻登记档案、冷静期公示记录及双方自愿离婚的声明书。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姻登记机关在冷静期届满后颁发离婚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马某某提出的“隐匿财产”主张是否足以否定离婚登记的行政合法性。鉴于离婚登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程序合法,法院未启动实质性的财产分割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边界,强调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侧重于程序合规与意思表示真实性,而非实体财产争议的重新审理。对于冷静期内反悔的情形,法律已提供撤回申请的救济途径,冷静期届满后颁发的离婚证具有既判力,当事人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财产纠纷,而非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登记。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