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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房产。双方于民政局提交申请,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存在转移财产行为,遂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李某坚持离婚,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效力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冷静期内当事人单方撤回申请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草稿、民政局受理回执及李某转移资产的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被告提交双方沟通记录及债务证明。双方经诉前调解未果,法院重点审查了冷静期制度下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财产状况变化。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某在离婚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行为有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二、被告李某关于维持离婚登记的抗辩不予支持;三、责令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协商或另案起诉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享有单方撤回申请的权利,强化了该制度保护婚姻稳定的立法初衷。同时警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前应如实披露财产债务,否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或需重新分割,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