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男方,现役军人)因感情不和,于2023年5月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李某反悔,主张双方感情未破裂且张某存在过错,遂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未果。张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有效并解除婚姻关系。李某以涉军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离婚无效。争议焦点在于冷静期内一方反悔是否影响离婚登记效力,以及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的特殊保护界限。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及冷静期届满后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已达成离婚合意并进入法定程序。被告提交其部队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及反对离婚的书面声明,主张适用军婚保护条款。双方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争议集中于法律适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的离婚登记行为有效;二、驳回被告李某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并非婚姻关系的“恢复期”,而是对协议离婚意愿的再次确认期。一旦双方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不因一方事后反悔或军人身份而自动撤销。这厘清了军婚保护与协议离婚程序的边界,维护了行政登记的公信力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