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亲友劝解后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自愿离婚、子女由李某抚养及财产分割,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隐匿大额存款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李某在冷静期最后阶段试图强行带走未成年子女,导致张某担忧子女安全。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条款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该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适用公开开庭审理程序。鉴于双方此前已进行诉前调解但未果,法院正式立案。庭审中,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录像等物证与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李某在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财产及阻碍子女探视的行为。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承认隐匿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署时的背景及冷静期内的行为变化,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或阻碍子女接触,可构成撤销离婚协议财产条款的法定事由。裁判启示在于,冷静期并非“真空期”,当事人的诚信义务与子女利益保护贯穿始终,司法实践需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障弱势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