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现役军人)与被告蒋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3年,蒋某某隐瞒高某某身份,通过伪造双方同意离婚的声明,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规避了《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及涉军婚姻保护条款。高某某发现后,认为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侵犯其配偶权,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未保障军人配偶知情权的情况下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应适用离婚冷静期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某提交了结婚证、现役军人证件、民政局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含伪造签名鉴定意见)及沟通记录。被告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登记审查表及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双方围绕离婚协议签名的真实性、行政机关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以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规定的适用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蒋某某住所地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行政机关对离婚登记申请的实质审查义务,强调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协议离婚中的强制适用性。裁判启示行政机关不得因形式要件表面合规而忽视对当事人真实意愿及特殊身份保护的审查,有力维护了军人婚姻稳定及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