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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且长期阻挠其探视子女,认为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张某遂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在离婚冷静期内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民政局以离婚登记已完成且冷静期已过为由拒绝。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完成后,能否以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瑕疵为由撤销登记,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受到被告胁迫,且被告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被告李某则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子女抚养现状证明,强调离婚程序合法合规。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边界,强调离婚登记一旦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瑕疵为由随意撤销。对于财产分割争议,应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而非行政撤销程序,有助于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