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出警记录。2023年5月,在李某胁迫下,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协议约定张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以换取快速离婚。冷静期内,张某意识到该协议显失公平且非真实意思表示,遂向民政局申请撤销,遭拒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离婚系受胁迫所致,且涉及家庭暴力情节,协议内容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并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合法性及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原告提交了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承认“不签协议就继续打人”的内容、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用以证明家庭暴力存在及离婚非自愿。被告辩称双方已自愿签署协议,民政局程序合规。法院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民政局作出的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行政登记行为;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及胁迫情形下,即便形式上完成离婚登记,若意思表示不真实,行政机关应依法撤销登记。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警示离婚冷静期并非暴力受害者的“强制等待期”,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行政救济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