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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领取离婚证。双方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酗酒及暴力倾向,且近期有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数日的行为,认为李某抚养能力严重不足,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张某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主张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指出原协议系在李某隐瞒不良嗜好情况下签署,非真实意思表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主要提交电子数据作为核心证据,包括李某社交媒体发布的饮酒视频、邻居证言录音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成年人保护预警记录。被告李某未提交新证据,仅辩称其已戒酒且具备良好抚养条件。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以及是否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仅以反悔为由申请撤销。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严格审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据标准,强调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与既判力。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