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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外籍)与被告(中国籍)婚后因文化差异及财产管理产生矛盾,双方于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财产分割方案。冷静期内,原告反悔,主张被告在离婚登记前存在隐匿涉外资产行为,且认为财产分割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届满后登记已生效,且原告未能提供隐匿财产的确凿证据。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认定及离婚冷静期后的救济途径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视听资料,主张被告在签署离婚协议前转移资产;被告提交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证明及双方签字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原件,证明离婚程序合法合规。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并完成登记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仅以冷静期内反悔或主张财产分割不公为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缺乏法律依据。若确有隐匿财产情形,应另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而非否定离婚效力,体现了司法对婚姻登记效力稳定性的维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