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但需补偿李某50万元,子女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巨额债务,且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计算存在重大误解。张某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复杂财产债务混同,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银行流水、债务凭证及子女生活支出鉴定意见,证明被告隐瞒债务及原协议对子女抚养不利。被告李某提交离婚登记证明及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冷静期已满,登记已生效。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特别是鉴定意见对财产状况的还原作用。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条款,责令双方重新协商或依法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仍可依法请求撤销相关财产及子女抚养约定,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