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需支付损害赔偿。双方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构成法定过错。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意图利用程序拖延。张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程序中的相关约定,并依据《民法典》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冷静期内发现过错,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争议焦点为过错认定及赔偿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经历诉前调解未果后转入正式诉讼。原告张某提交书证,包括李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证明及照片,以证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同居过错。被告李某质证时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过错行为与离婚意愿之间的因果关系,围绕书证展开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冷静期并非过错方的“避风港”,司法实践将严格审查过错证据,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