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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3,870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劳务人员陈某受雇于某分包人赵某,在某工厂进行管道检修作业。当日14时许,陈某在工厂车间内因未佩戴规定的呼吸防护设备,吸入有毒气体导致急性窒息,随即昏迷倒地,造成颅脑损伤及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陈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缺氧性脑病及右侧股骨骨折。经劳动能力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七级。随后,陈某申请职业病诊断,但因事故具有突发性及明确的外伤性骨折特征,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称其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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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化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农民工赵某受雇于某化工厂从事氯气罐检修作业。当日午后,氯气罐突发爆炸,赵某被冲击波震飞,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双肺爆震伤及多发性肋骨骨折,经抢救后遗留严重呼吸功能障碍。次日,赵某在住院期间因创伤性休克引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化工厂以赵某系突发疾病死亡为由,拒绝认定工伤,主张仅按非因工死亡处理。赵某家属不服,认为爆炸事故与后续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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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化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3年3月10日清晨7时20分,劳动者张某在正式上班时间前,前往位于某工业园区的某化工公司生产车间,从事反应釜清洗这一生产预备性工作。在操作过程中,因设备密封老化,高浓度硫酸泄漏,导致张某面部及双臂遭受严重化学灼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全身多处深度烧伤伴急性肾功能衰竭,造成严重的器官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五级。经查,某化工公司作为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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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陈某诉某化工平台公司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2023年5月10日清晨,平台从业人员陈某在前往某化工厂装卸区准备开始当日危险化学品搬运作业途中,因需提前进入厂区进行设备安全检查(预备性工作)。上午8时15分,在作业区域发生氯气泄漏引发爆炸,陈某当场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陈某家属随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陈某死亡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且非直接工作岗位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家属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家属遂提起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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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化工公司及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赵某作为某物流公司外包员工,受聘至某化工公司办公区附近的仓库进行危险化学品搬运作业。当日14时许,仓库因违规存放引发爆炸,赵某被冲击波震伤,经抢救确诊为脾破裂切除、右肺挫裂伤等严重器官损伤。同日,赵某在送医途中,因避让失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赵某无责。某化工公司作为发包方未审核外包方资质,某物流公司未提供安全防护。赵某伤情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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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劳务派遣人员赵某被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工地,从事危险化学品储罐清洗作业。作业当日,赵某在未佩戴规定的防毒面具进入罐体作业时,因吸入高浓度苯系物导致急性中毒,随即昏迷。工友发现后立即送医,赵某经抢救无效,于入院第三天突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医院诊断,赵某系急性重度苯中毒。赵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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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化工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10日清晨,受害人赵某作为某化工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在雇主某大型制药公司办公区附属的危化品暂存间进行作业前的设备检查与试剂准备。该时段虽未正式打卡,但属于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工作。上午8时20分,赵某在开启一桶未标明完整成分的有机溶剂时,因容器密封失效导致高浓度苯系物泄漏,赵某吸入大量有毒气体。现场同事发现后立即送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赵某系急性重度苯中毒致死。赵某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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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化工平台及雇主工伤认定纠纷案

2022年5月,平台从业人员陈某受雇于某化工厂主,负责夜间危险化学品储罐清洗作业。作业中因防护装备失效,陈某吸入高浓度苯系物并导致面部及手臂严重化学灼伤,经抢救无效确诊为重度中毒伴多器官衰竭。陈某被送医治疗,医院病历显示其遗留重度残疾。出院后,陈某申请工伤认定,但雇主以陈某系平台接单人员且事发非标准工作时间为由拒绝。陈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受伤属于工伤,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焦点在于陈某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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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赵某受聘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建筑工地从事管道焊接作业。当日14时许,赵某在施工现场特定作业区作业时,因未佩戴规定的防毒面具,吸入管道内残留的苯系物气体,导致急性中毒并引发昏迷,从脚手架跌落致右腿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急性苯中毒合并右胫骨骨折。经社保经办机构认定,赵某所受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视同工伤。赵某住院治疗期间,某建筑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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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张某诉某化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劳务人员张某受雇于某化工公司,在该公司位于郊区的仓库从事危险化学品搬运作业。当日14时许,张某在搬运一桶强酸溶剂时,因包装破损导致液体泄漏,致其面部、手臂发生严重化学灼伤,并在慌乱躲避中摔倒,造成左胫骨骨折。送医后,张某因剧烈疼痛及中毒反应,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化工公司以张某系劳务人员且突发疾病非工作直接导致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张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张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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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张某诉某化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农民工张某经雇主李某介绍,进入某化工公司仓库从事危化品搬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8月12日,张某在仓库整理桶装硫酸时,因防护手套破损导致强酸溅射至手臂及面部。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医院病历记载其双前臂重度化学灼伤伴部分组织坏死。经住院治疗,张某伤情稳定,但遗留手部功能障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张某为七级伤残,且经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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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工地从事管道焊接作业。同日,赵某在施工现场操作时,因防护设施缺失,面部及手臂不慎接触泄漏的强酸化学品,导致严重化学灼伤,并因摔倒造成左腿骨折。经送医治疗,赵某被确诊为重度化学性皮肤灼伤伴骨折。出院后,赵某申请职业病诊断,某市疾控中心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认定其损伤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随后,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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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化工厂及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化工厂从事氯气处理工作。同年8月10日,赵某在工厂车间操作阀门时,因设备老化发生泄漏,导致急性氯气中毒并引发面部及双手重度烧伤。经抢救,赵某住院治疗三个月,经鉴定为六级伤残。2022年9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轻微骨折。赵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其为工伤。赵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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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化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劳务人员赵某受聘于某化工公司,在该公司位于市区的办公场所附属实验室进行危险化学品清洗作业。当日14时,实验室因操作不当引发爆炸,赵某面部及双臂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致残。2022年6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一步加重伤情。2023年1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评定为五级伤残。赵某申请工伤认定,某化工公司以赵某系劳务人员且事故发生在办公场所非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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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赵某受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园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当日14时许,赵某在搬运标有“腐蚀性”标识的桶装化学品时,因包装破损导致强酸泄漏,赵某吸入大量刺激性气体并伴有皮肤灼伤。现场人员立即将其送医,赵某入院时出现呼吸困难、昏迷症状。经抢救,赵某确诊为急性重度化学性中毒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治疗后遗留中度神经系统损伤,经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赵某住院期间,某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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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10日,赵某受雇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建筑工地从事储罐防腐作业。当日清晨7:30,赵某在班前会结束后,按惯例对作业区域进行通风排气等预备性安全检查。8:10,储罐内残留的苯系物发生爆炸并引发泄漏,赵某吸入高浓度有毒气体导致重度中毒及烧伤。经抢救无效,赵某被鉴定为六级伤残。赵某主张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工作期间,应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公司辩称赵某系劳务公司外包人员,且爆炸系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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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10日清晨,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受派至某化工厂进行苯系物储罐清洗作业。赵某在正式工作时间开始前,在厂区指定区域穿戴防护装备并进行设备调试,此属预备性工作。作业中因分包方某清洁公司未提供合格通风设备,赵某吸入高浓度苯蒸气,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赵某生前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缴纳工伤保险。赵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非工作时间”为由不予认定,家属提起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后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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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受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化工仓库从事危险化学品搬运工作。当日14时许,赵某在仓库作业时因吸入挥发性有毒气体,突发昏迷,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调查,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情形。某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赵某家属主张工伤待遇,但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具体金额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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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赵某经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园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当日,赵某在卸货过程中因阀门泄漏吸入高浓度苯系物,随即出现头晕、昏迷症状,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急性重度苯中毒伴多发性骨折。治疗期间,赵某产生巨额医疗费。社保经办机构经调查,认定赵某所患疾病属于职业病范畴,且其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发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赵某主张其虽为外包人员,但实际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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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某化工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化工公司仓库从事危化品搬运工作。同年8月,赵某在卸货时因未佩戴规定的防护装备,不慎被泄漏的强酸溅射,导致面部及手臂严重化学灼伤,并因摔倒造成右腿骨折。治疗期间,赵某被确诊患有因长期接触危化品引发的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病。某化工公司以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事故系赵某违规操作所致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赵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化工公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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