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受派至某化工厂进行苯系物储罐清洗作业。赵某在正式工作时间开始前,在厂区指定区域穿戴防护装备并进行设备调试,此属预备性工作。作业中因分包方某清洁公司未提供合格通风设备,赵某吸入高浓度苯蒸气,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赵某生前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缴纳工伤保险。赵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非工作时间”为由不予认定,家属提起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后经法院审理,认定清晨穿戴调试属预备性工作,应视为工作时间,确认属工伤。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拒,提起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随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决定。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预备性工作期间受伤应视同工伤。行政诉讼胜诉后,家属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因金额争议未决,遂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赵某死亡属于工伤。鉴于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由其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考虑到分包方存在重大过错,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因部分伤残等级相关就业补助金金额尚未最终核定,暂不支持,但判令支付已确定的工亡待遇共计100万元,并责令双方就是否存在因工致残产生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另行协商或鉴定后结算。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8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厘清了工伤认定中的时间要素。同时,揭示了用工单位未缴社保的法律风险,以及分包模式下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及危险化学品作业安全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