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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经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园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当日,赵某在卸货过程中因阀门泄漏吸入高浓度苯系物,随即出现头晕、昏迷症状,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急性重度苯中毒伴多发性骨折。治疗期间,赵某产生巨额医疗费。社保经办机构经调查,认定赵某所患疾病属于职业病范畴,且其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发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赵某主张其虽为外包人员,但实际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及职业病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的职业病成因进行鉴定,确认其中毒与物流园区作业环境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在物流园区的考勤记录、工作指令单等证据,以认定用工关系实质。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双方就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具体计算基数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鉴于赵某被鉴定为职业病并构成伤残,用工单位及派遣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赵某主要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赵某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共计102万元,涵盖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危险化学品作业中遭受职业病伤害时,即便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通过考勤记录等客观证据还原用工实质,保障了弱势群体权益,对物流园区危化品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