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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劳务派遣人员赵某被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工地,从事危险化学品储罐清洗作业。作业当日,赵某在未佩戴规定的防毒面具进入罐体作业时,因吸入高浓度苯系物导致急性中毒,随即昏迷。工友发现后立即送医,赵某经抢救无效,于入院第三天突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医院诊断,赵某系急性重度苯中毒。赵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抢救过程中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结合考勤记录及现场监控,认定赵某死亡视同工伤。赵某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因工死亡。经查,某劳务公司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支持家属诉求。某劳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赵某违规操作应自负部分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死亡已视同工伤,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42万元。鉴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且赵某虽有过错但已视同工伤,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全额赔偿责任,特别是对于危险化学品作业中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强化了企业对派遣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