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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化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农民工赵某受雇于某化工厂从事氯气罐检修作业。当日午后,氯气罐突发爆炸,赵某被冲击波震飞,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双肺爆震伤及多发性肋骨骨折,经抢救后遗留严重呼吸功能障碍。次日,赵某在住院期间因创伤性休克引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化工厂以赵某系突发疾病死亡为由,拒绝认定工伤,主张仅按非因工死亡处理。赵某家属不服,认为爆炸事故与后续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赵某在抢险救灾中因事故导致身体极度应激诱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化工厂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因果关系中断。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后,因化工厂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引发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间,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确认赵某在爆炸中遭受的严重器官损伤导致机体免疫力崩溃,进而诱发急性心肌梗死,二者存在严密的医学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化工厂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赵某的情形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要件,且事故伤害与疾病发作具有连续性。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某化工厂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二审维持原判。最终,某化工厂需向赵某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经核算,各项费用合计42.5万元,由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承担,赔偿金额落在20万元至5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危险化学品作业中,事故伤害引发的继发性器官衰竭或突发疾病死亡,在符合时间与空间要件下可视同工伤。裁判厘清了事故伤害与突发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有力保障了农民工群体在高危作业中的合法权益,对同类工伤认定争议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