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赵某受雇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建筑工地从事储罐防腐作业。当日清晨7:30,赵某在班前会结束后,按惯例对作业区域进行通风排气等预备性安全检查。8:10,储罐内残留的苯系物发生爆炸并引发泄漏,赵某吸入高浓度有毒气体导致重度中毒及烧伤。经抢救无效,赵某被鉴定为六级伤残。赵某主张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工作期间,应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公司辩称赵某系劳务公司外包人员,且爆炸系赵某违规操作所致,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赵某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确认工伤。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民事诉讼。一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赵某伤残等级为六级,并查明某劳务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二审法院结合考勤记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维持一审对工伤性质的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某劳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0元;三、某建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建筑工地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时受伤,即便存在违规操作,只要未构成故意犯罪或醉酒等法定排除情形,仍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厘清了违法分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