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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劳务人员陈某受雇于某分包人赵某,在某工厂进行管道检修作业。当日14时许,陈某在工厂车间内因未佩戴规定的呼吸防护设备,吸入有毒气体导致急性窒息,随即昏迷倒地,造成颅脑损伤及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陈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缺氧性脑病及右侧股骨骨折。经劳动能力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七级。随后,陈某申请职业病诊断,但因事故具有突发性及明确的外伤性骨折特征,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称其损害后果与职业性中毒存在关联,建议结合工伤认定处理。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赔偿责任产生争议,进而引发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工伤认定决定合法并赔偿相关损失。

审理过程

陈某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陈某为工伤。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陈某系劳务人员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诉讼期间,法院重点审查了分包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及事故因果关系。经庭审质证,确认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事实清楚。职业病诊断证明作为关键证据,佐证了工作环境对损害后果的影响。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对分包下的劳务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陈某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行政诉讼败诉。在民事赔偿环节,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某建筑公司需支付陈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综合考虑陈某七级伤残等级、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及实际损失,判令某建筑公司赔偿陈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分包模式下劳务人员的工伤主体责任归属,强调了职业病诊断证明在混合致害因素案件中的证据效力。对于工厂窒息、骨折等复合型工伤事故,依法保障劳务人员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劳动者群体的保护,具有典型的教学与实务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