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化工平台及雇主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平台从业人员陈某受雇于某化工厂主,负责夜间危险化学品储罐清洗作业。作业中因防护装备失效,陈某吸入高浓度苯系物并导致面部及手臂严重化学灼伤,经抢救无效确诊为重度中毒伴多器官衰竭。陈某被送医治疗,医院病历显示其遗留重度残疾。出院后,陈某申请工伤认定,但雇主以陈某系平台接单人员且事发非标准工作时间为由拒绝。陈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受伤属于工伤,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焦点在于陈某在上下班途中及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以及平台用工关系下的工伤责任主体认定。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一级伤残。审理中,法院结合医院病历、作业记录及证人证言,认定陈某虽通过平台接单,但实际受雇主直接管理指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是否属于工伤,法院认为陈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伤,虽涉及上下班途中因素,但主要损害源于职业性中毒及化学灼伤,符合工伤认定核心要件,不属于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争议范畴,应直接认定为工伤。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陈某与雇主存在劳动关系,其受伤属于工伤。雇主某化工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陈某为一级伤残,判决雇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护理费等,合计赔偿金额为人民币85万元。平台方因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未参与实质用工管理,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平台用工模式下实质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的边界,明确了危险化学品作业中职业中毒与化学灼伤的工伤认定标准。判决结果保障了高危行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平台用工、强化雇主安全生产责任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