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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化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劳务人员赵某受聘于某化工公司,在该公司位于市区的办公场所附属实验室进行危险化学品清洗作业。当日14时,实验室因操作不当引发爆炸,赵某面部及双臂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致残。2022年6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一步加重伤情。2023年1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评定为五级伤残。赵某申请工伤认定,某化工公司以赵某系劳务人员且事故发生在办公场所非生产区为由拒绝。赵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关系。诉讼期间,赵某提交工资流水证明其实际受雇于该公司。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在办公场所作业,但系执行公司指派任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法院判决确认某化工公司与赵某存在劳动关系,支持工伤认定。赵某不服赔偿金额,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工伤认定判决。在工伤待遇赔偿案中,鉴于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已决,现就是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存在争议。因赵某离职时未与单位协商确定具体赔偿金额,且伤残等级已定,法院依据当地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赵某工资流水,酌定某化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暂不确定,待双方协商或另行评估后确定,其余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予以支持。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办公场所执行工作任务时遭受危险化学品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涉及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叠加伤害时的责任分担。对于金额未确定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提供了司法裁量的参考范例,有助于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