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某化工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化工公司仓库从事危化品搬运工作。同年8月,赵某在卸货时因未佩戴规定的防护装备,不慎被泄漏的强酸溅射,导致面部及手臂严重化学灼伤,并因摔倒造成右腿骨折。治疗期间,赵某被确诊患有因长期接触危化品引发的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病。某化工公司以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事故系赵某违规操作所致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赵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化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驳回赵某请求后,赵某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劳务派遣协议及用工管理记录。经司法鉴定,确认赵某的化学灼伤与骨折属工伤范畴,且职业性皮肤病与工作环境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定某化工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未尽到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赵某与某化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某化工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0万元。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3条;《社会保险法》第36条;《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92条;《职业病防治法》第44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确立了“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伤责任承担原则。对于危化品作业中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强调了职业病诊断证明在工伤认定中的关键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