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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25,642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张某以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并请求损害赔偿。张某称李某长期家暴且隐匿财产,导致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损害赔偿的复合争议。张某认为冷静期内未充分评估过错后果,故提起再审,要求恢复婚姻关系或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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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彭某申请执行周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彭某与周某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因感情未彻底破裂曾短暂同居,后周某再次提出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周某支付彭某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理由是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离婚后,周某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彭某持离婚协议及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背景下,基于家庭暴力过错的损害赔偿条款是否具备强制执行力,以及周某对家暴事实的抗辩是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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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于当月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民政局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于2023年6月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大额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约定显失公平。张某遂以第三人身份提起诉讼,主张离婚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请求撤销离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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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婚姻登记机关因系统误操作向双方颁发了离婚证。张某事后发现该错误,认为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子女抚养安排未实际履行,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一审法院认为离婚证已颁发,婚姻关系解除,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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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系夫妻。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并向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冷静期内,李某因执行任务失联,张某单方撤回申请未果,民政局仍颁发离婚证。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该房产涉及李某的复员费及转业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特殊部分。张某认为民政局在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且未核实军人配偶同意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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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遂主张协议显失公平。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登记未生效。张某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双方已达成合意,且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是否导致离婚登记自动撤销,以及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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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并于民政局办理登记,冷静期内未撤回。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且隐瞒婚内共同债务。张某诉至法院,主张在离婚冷静期及后续登记程序中,因涉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及债务承担争议,原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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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谭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谭某某与刘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居住。2023年,二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并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谭某某主张刘某某在离婚登记前通过隐蔽摄像头录制了涉及其隐私的视听资料,并以此胁迫其签署离婚协议,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谭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案件涉及涉外婚姻效力认定及冷静期内意思表示瑕疵的复杂法律问题,争议焦点在于胁迫证据的采信及行政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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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签署《离婚协议书》并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试图转移房产,遂反悔。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张某诉至法院,主张协议离婚程序未最终完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存续,并主张在后续可能的诉讼中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争取子女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前一方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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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谭某某诉于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谭某某与于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于某某长期对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于某某以谭某某未签署最终财产分割协议为由,主张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谭某某认为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合意,且于某某的暴力行为严重侵害其权益,拒绝撤销登记。双方就离婚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产生激烈争议,谭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有效并依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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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享有探视权并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擅自将约定归张某所有的房产过户至其父母名下,且长期阻挠探视,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背离婚协议初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及侵害探视权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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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30天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警记录在案。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但张某当场撤回申请。随后,张某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错且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家暴指控无确凿证据,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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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赵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赵某与黄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黄某承担。离婚后,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某被迫代为清偿。赵某发现黄某在离婚前恶意转移隐匿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导致其无力偿还。赵某遂起诉要求黄某清偿其代偿款项并赔偿损失。黄某辩称债务系赵某个人经营所用,且已履行离婚协议,拒绝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以及一方隐匿财产对债务分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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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沈某某诉董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沈某某与董某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期间,沈某某发现董某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将名下房产低价过户至亲属及隐匿银行存款。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要求重新析产。董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内财产变动属个人处分权,拒绝返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效力及救济途径,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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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蒋某申请执行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蒋某与郭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郭某所有,郭某需向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分三期付清。然而,郭某在支付首期款项后,以“离婚冷静期内协议未生效”及“房价下跌导致显失公平”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单方面变更房产登记信息。蒋某遂依据生效的离婚协议及后续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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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的划分存在重大误解,且李某隐瞒了巨额共同债务。张某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原告系现役军人,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涉军权益维护。争议核心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债务承担不公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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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放弃继承权。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民政局误发证件。离婚后,李某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房产分割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张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李某在涉外婚姻中未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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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然而,李某在冷静期届满后、离婚证领取前,发现其已怀孕,且胎儿经鉴定为张某亲生。李某认为,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未来子女抚养的约定,是基于双方无共同子女的错误认知作出的。现李某主张该重大误解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协议合法有效,拒绝重新分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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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0万元,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在民政局发放离婚证前,李某反悔,主张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显失公平,遂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未果,张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履行财产分割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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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房产归李某所有。双方经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隐匿大额存款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李某多次在社交媒体发布侮辱张某及虐待倾向言论,并伴有家庭暴力视听资料。张某遂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但民政局以“冷静期届满后需双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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