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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董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期间,沈某某发现董某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将名下房产低价过户至亲属及隐匿银行存款。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要求重新析产。董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内财产变动属个人处分权,拒绝返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效力及救济途径,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衔接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财产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程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房产过户记录等书证,证明董某某在冷静期内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董某某对书证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其行为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主观恶意,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发现对方隐匿、转移财产时的司法救济路径。虽然原告最终撤诉,但裁判过程确认了此类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为后续类似案件中认定财产分割条款可撤销或无效提供了参考,强调了离婚冷静期并非财产转移的“安全期”。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