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系夫妻。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并向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冷静期内,李某因执行任务失联,张某单方撤回申请未果,民政局仍颁发离婚证。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该房产涉及李某的复员费及转业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特殊部分。张某认为民政局在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且未核实军人配偶同意书的情况下颁发离婚证,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房产购买凭证及李某的军人身份证明。被告李某及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李某在冷静期内确因任务失联,未亲自到场确认撤回意愿,但事后认可离婚意愿。法院重点审查了民政局颁发离婚证时的程序合法性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涉军离婚中“离婚冷静期”与军人特殊身份保护的衔接问题。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化解争议,提示行政机关在办理涉军离婚登记时,需严格履行对军人配偶权益的告知与核实义务,平衡婚姻自由与国防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