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签署《离婚协议书》并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试图转移房产,遂反悔。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张某诉至法院,主张协议离婚程序未最终完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存续,并主张在后续可能的诉讼中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争取子女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前一方反悔的法律效力及财产保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经历诉前调解阶段,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转入正式审判。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草稿、银行流水及房产查询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迹象及债务隐瞒行为。被告李某辩称双方已达成合意,仅因行政流程滞后未领证,婚姻关系应视为已解除。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是否已完成行政确认,以及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前,若未完成离婚登记发证,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冷静期赋予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的权利,旨在防止冲动离婚。对于涉及未成年子女及复杂财产分割的案件,法院应审慎审查协议效力,保护弱势方权益,体现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