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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周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周某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因感情未彻底破裂曾短暂同居,后周某再次提出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周某支付彭某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理由是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离婚后,周某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彭某持离婚协议及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背景下,基于家庭暴力过错的损害赔偿条款是否具备强制执行力,以及周某对家暴事实的抗辩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彭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医院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证明周某实施家暴的事实。周某辩称家暴情节轻微且已达成和解,拒绝履行。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周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若周某未按期履行,彭某可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强调了家庭暴力受害方权益的保护。同时,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尊重与平衡,为类似涉家暴离婚纠纷的执行提供了参考范例。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