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张某以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并请求损害赔偿。张某称李某长期家暴且隐匿财产,导致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损害赔偿的复合争议。张某认为冷静期内未充分评估过错后果,故提起再审,要求恢复婚姻关系或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被告存在家暴及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李某质证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已过,且子女抚养安排已履行完毕。双方围绕过错认定及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过错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当事人以婚姻过错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缺乏法律依据。离婚登记具有行政确认效力,过错赔偿应通过离婚后损害赔偿诉讼另行主张,体现了维护婚姻登记稳定性与司法终局性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