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刘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居住。2023年,二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并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谭某某主张刘某某在离婚登记前通过隐蔽摄像头录制了涉及其隐私的视听资料,并以此胁迫其签署离婚协议,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谭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案件涉及涉外婚姻效力认定及冷静期内意思表示瑕疵的复杂法律问题,争议焦点在于胁迫证据的采信及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谭某某提交了关键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胁迫行为;被告刘某某则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冷静期届满确认书,抗辩登记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胁迫行为的关联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婚姻背景下,当事人对协议离婚冷静期及登记程序合法性的司法救济路径。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提示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应审慎评估证据效力与诉讼风险,为类似家事行政争议的处理提供了程序性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