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婚姻登记机关因系统误操作向双方颁发了离婚证。张某事后发现该错误,认为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子女抚养安排未实际履行,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一审法院认为离婚证已颁发,婚姻关系解除,驳回其诉请。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登记行为存在重大瑕疵,应予以纠正。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档案及系统误操作的内部说明作为书证;被上诉人李某提交了子女实际由其照顾的生活记录及沟通记录。双方围绕离婚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及子女抚养现状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冷静期届满后,若因行政机关失误导致离婚证提前颁发,但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且未实际完成离婚登记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司法实践倾向于维护既定的身份关系稳定性,特别是当子女抚养已形成事实状态时,撤销登记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