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的划分存在重大误解,且李某隐瞒了巨额共同债务。张某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原告系现役军人,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涉军权益维护。争议核心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债务承担不公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一份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被告李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前故意隐瞒了数额巨大的共同债务,导致债务划分严重失衡。被告李某质证认为债务系个人债务,且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有效。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债务性质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仅以债务划分不公为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应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另行诉讼解决。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登记效力的尊重及程序安定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