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库
共收录 35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海底捞”诉多个“海底捞”同城生活号案——微信小程序侵权
<h1>“某底捞”诉多个“某底捞”同城生活号案:店铺名、域名、微信小程序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h1> <p>在网络时代,商家为了快速吸引流量,常常会在店铺名称、域名、微信公众号名称、微信小程序名称等多个场景中使用知名品牌名称或近似标识。这类行为看似是“借势营销”,实则可能构成严重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本文以一起已经公开的典型案例为基础,通过脱敏处理的方式,为大家科普在微信生态中使用
查看详情 →“宜家IKEA”诉“宜家家居”微信号案——微信名侵权
<h1>店铺名、域名、微信名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从“某家”诉“某家生活”微信号商标侵权案说起</h1> <p>在互联网时代,商家为了快速获得流量和消费者认知,经常会在店铺名称、域名、微信公众号名称甚至小程序名称中使用与知名品牌相似或完全相同的文字。这种行为看似是“蹭热度”的常见营销手段,但实际上极易触碰商标侵权的法律红线。下面我们通过一起已经公开的典型案例,来详细解析在微信公众号名称
查看详情 →“淘宝”诉“淘淘宝”店铺名案——店铺名突出使用构成侵权
<h1>店铺名、域名、微信号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从“淘宝”诉“淘淘宝”案看店铺名突出使用商标的侵权认定</h1> <p>在互联网电商时代,商家为了吸引流量,往往会在店铺名称、域名、微信公众号名称等显著位置使用知名电商平台的商标或近似标识。这类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是如何认定的?本文以一起经典的店铺名称突出使用商标案件为例(基于已公开的裁判文书),通过脱敏处理的方式,为大家科普相关
查看详情 →“LV”诉“lv.com”域名案——域名抢注构成侵权
<h1>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某奢侈品牌”诉“lv.com”域名抢注典型案例评析</h1> <p>在互联网时代,域名作为网络世界的“门牌号”,其商业价值日益凸显。许多不法分子通过抢注含有知名商标的域名,进而实施敲诈、流量劫持或假冒销售等行为,由此引发了大量商标权与域名权冲突的纠纷。下面通过一起经典的涉外商标侵权及域名抢注案例,帮助大家理解:在店铺名、域名、微信昵称等处使用他人
查看详情 →“星巴克”诉“星巴克咖啡”微信公众号案——企业名称+商标使用
<h1>商标侵权案例解析:在店铺名、域名、微信公众号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某巴克”诉“某巴克咖啡”微信公众号案</h1> <p>在日常商业活动中,许多经营者为了借势知名品牌,会在自己的店铺名称、域名、微信公众号名称甚至企业名称中加入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这种做法是否必然构成商标侵权?本文以一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经典案例为基础,进行脱敏处理后,为大家详细解析相关法律边界,帮助
查看详情 →耐克代工厂擅自加班生产被诉案——超出委托数量部分需担责
<h1>代工厂超出委托数量擅自生产是否需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h1> <p>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代工厂为委托人进行生产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在超出委托数量擅自生产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是许多企业特别是从事代工和贴牌生产的企业所关心的问题。以下以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为例,分析代工厂在生产过程中超出委托数量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p> <p>该案涉及一起因代工厂超出委托数量擅自加
查看详情 →富士康代工小米手机被诉案——委托方承担责任代工厂免责
<h1>富士康代工某某米手机被诉商标侵权案——委托方承担责任,代工厂免责经典案例</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一个常见的场景是品牌方(委托方)委托代工厂生产贴牌产品,如果该贴牌使用的商标构成侵权,代工厂是否需要与委托方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直是许多加工企业关心的问题。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委托加工(OEM/贴牌)商标侵权纠纷,涉及知名手机品牌某某米公司委托大型代工厂F公司生产手机,却因手机上使
查看详情 →青岛贴牌加工“鳄鱼”案——代工+内销被认定侵权
<h1>商标侵权案例解析:单纯贴牌加工+内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青岛“某鱼”贴牌加工案为例</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辩解就是“我只是帮别人代工、贴牌,不销售、不使用商标,怎么会侵权?”许多加工企业认为,只要自己不对外宣传、不参与销售链条,就与商标侵权无关。然而,司法实践早已给出明确答案:如果贴牌产品最终进入中国境内销售,加工方通常难以完全免责。青岛一起典型的贴牌加工“某鱼
查看详情 →义乌小商品代工厂贴牌出口被诉案——仅供出口是否免责
<h1>义乌小商品代工厂贴牌出口被诉案——仅供出口是否免责</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一个常见的情景是国内加工企业接受境外客户的委托,进行产品制造并贴附指定商标,然后全部出口到境外销售。这种模式被称为涉外定牌加工或贴牌加工(OEM),特别是在浙江义乌这样的小商品集散地,此类案件频发。许多代工厂认为,既然产品“仅供出口”,从未在国内市场<h流通,就1不会造成>商标相关侵权,我公众混淆,也只
查看详情 →温州代工厂为LV贴牌被诉案——纯代工不构成商标使用
<h1>纯代工贴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温州某代工厂为境外“某迷”品牌加工被诉案全解析</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类主体就是“纯代工企业”。很多工厂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客户要求生产、贴牌,不销售、不宣传,商标权利人就不应该找自己麻烦。然而现实中,代工厂经常被卷入诉讼。那么,纯代工到底需不需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本文以一起经典的温州代工厂为境外知名品牌贴牌被诉案例为基础,结合裁判
查看详情 →“小猪佩奇”诉抢注人案——全类抢注被认定恶意
<h1>商标抢注全类保护案:恶意抢注行为的认定与法律后果</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并将其扩展到全部45个商品服务类别进行注册的行为,常常被法院认定为典型的恶意抢注。本文以一起经典的商标侵权及撤销纠纷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双方争议焦点以及法院认定逻辑的梳理,帮助读者理解“抢注+全类注册”情形下,原权利人如何主张对方“恶意”,以及法院如何
查看详情 →“云南白药”诉抢注人案——囤积数百枚商标被认定恶意
<h1>商标抢注人囤积数百枚商标被认定恶意——“某南白药”诉抢注人侵权案</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当权利人的商标尚未在某些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而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时,如果抢注人没有正当使用意图,而是以囤积、牟利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他人知名品牌相关商标,法院往往会认定其具有恶意,从而支持在先使用人的权利主张。以下这个案例便是典型代表,该案被多家法律媒体称为“打击商标囤积式抢注的标杆案例”
查看详情 →“那茶”奈雪诉抢注人案——大量囤积抢注被认定恶意
<h1>“某茶”商标侵权及恶意抢注案:囤积式抢注行为被认定为恶意</h1> <p>在近年来商标确权与侵权纠纷中,恶意抢注现象屡见不鲜。其中一起由知名新式茶饮品牌提起的商标行政诉讼案,因被告在短时间内大量囤积式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相关商标,最终被法院认定具有明显恶意,判决撤销争议商标。该案对于判断商标注册“恶意”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系一
查看详情 →“微信”腾讯诉多个抢注自然人案——恶意抢注证据链完整
<h1>商标侵权经典案例:知名即时通讯软件起诉多个自然人恶意抢注“某信”商标案</h1> <p>在中国商标侵权与确权案件中,知名企业针对自然人恶意抢注自家核心商标的诉讼屡见不鲜。其中,原告为国内某头部互联网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信公司”),其核心产品“某信”是家喻户晓的即时通讯软件。该公司自2011年起持续使用“某信”作为未注册商标,在相关服务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然而,从2013年开始
查看详情 →“MLGB”鸭子案——恶意抢注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侵权
<h1>“某鸭”商标侵权案: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知名商标并使用,构成侵权</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恶意抢注他人已经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随后反过来起诉原使用人侵权,是近年来较为典型的纠纷类型之一。本文以一起经典的“MLGB”鸭子案(已脱敏处理)为例,向大家科普在这种情况下,原使用人如何成功主张对方“恶意”,从而反败为胜。</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
查看详情 →“王致和”腐乳在先使用权案——2009年最高院再审判决
<h1>“某某和”腐乳商标在先使用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45号再审判决</h1> <p> <p>在商标法实践中,“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以对抗他人在后的注册商标,这一规则源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现行法条位置为第59条第3款)。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经典腐乳商标侵权案作出的再审判决,系统阐释了在先使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以及地域范围等问题
查看详情 →“优衣库”日本公司在中国在先使用抗辩被驳回案
<h1>商标侵权抗辩失败典型案例:日本某服装公司在华“在先使用”主张被驳回</h1> <p>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在先使用”往往是被告最常用的抗辩理由之一。然而,并非所有在注册商标获准注册之前的使用行为,都能成功主张商标法第二十九条或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使用权。本案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在先使用权抗辩成立要件”的标志性案例之一,通过该案可以清楚看到法院对在先使用权认定的严格态度。</p>
查看详情 →“大众搬屋”诉“大众搬场”案——在先使用权地域限制争议
<h1>“某大众搬屋”诉“某大众搬场”案:在先使用权地域限制争议解析</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在先使用权”是一个重要的抗辩理由,它允许在商标注册人之前就已经实际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然而,这个权利并非毫无限制,特别是其地域范围问题常常引发争议。本文以“某大众搬屋”诉“某大众搬场”案为例,通过详细解析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法院判决,帮助读者深入理解在先使用权的地
查看详情 →“非诚勿扰”金阿妹案——在先使用+一定影响范围抗辩成功
<h1>商标侵权抗辩利器:在先使用权经典案例解析——“非诚勿扰”金阿妹案(脱敏版)</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在先使用权”是最常见也最有效的抗辩理由之一。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该使用人可以继续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该商标。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在先使用+一定影响”抗
查看详情 →“青花椒”四川餐馆诉“青花椒”商标案——在先使用抗辩胜诉经典案例
<h1>商标侵权纠纷中“在先使用抗辩”胜诉经典案例:某花椒四川菜馆诉某花椒商标权人案</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在先使用抗辩”是被告对抗注册商标侵权指控的重要武器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该他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