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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衣库”日本公司在中国在先使用抗辩被驳回案

<h1>商标侵权抗辩失败典型案例:日本某服装公司在华“在先使用”主张被驳回</h1>

<p>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在先使用”往往是被告最常用的抗辩理由之一。然而,并非所有在注册商标获准注册之前的使用行为,都能成功主张商标法第二十九条或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使用权。本案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在先使用权抗辩成立要件”的标志性案例之一,通过该案可以清楚看到法院对在先使用权认定的严格态度。</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系日本某知名快时尚服装公司(下文简称“日方公司”),其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中文“优衣库”及英文“UNIQLO”作为品牌标识。2001年起,日方公司在我国境内通过授权专卖店、代工厂等方式实际开展商业活动,并自2002年起在服装等商品上持续使用“优衣库”标识。</p>

<p>被告系我国广东省某服装企业(下文简称“粤方公司”),该公司于1998年即在国内注册成立,并自1999年起在部分服装商品上使用了“某迷”标识,主要通过线下批发、零售方式在华南地区销售。</p>

<p>2011年,日方公司将其早已在日本注册的“优衣库”商标向我国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后,日方公司发现粤方公司仍在继续使用“某迷”标识,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粤方公司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p>

<h2>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h2>

<p>粤方公司提出以下核心抗辩:</p>

<ul>

<li>其在1999年即开始在服装上使用“某迷”标识,早于日方公司“优衣库”商标2013年的注册日,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使用”。</li>

<li>其使用行为构成连续使用,且在局部地区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应当享有在先使用权,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不构成侵权。</li>

</ul>

<h2>法院审理焦点:如何认定“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h2>

<p>本案一审、二审直至再审,法院反复审查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被告在“优衣库”商标注册日前(2013年以前)的使用,是否达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要求的“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一定影响”的程度。</p>

<h3>被告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h3>

<ul>

<li>1999-2005年部分服装吊牌、水洗标照片</li>

<li>2003-2010年部分批发发票、送货单</li>

<li>2008年左右在地方小报刊登的软文广告</li>

<li>几份与批发商的合同</li>

</ul>

<p>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这些证据存在以下致命缺陷:</p>

<blockquote>

一、证据形成时间较早且数量极少,无法反映持续使用状态;<br>

二、使用规模极小,年销售额从未超过百万元,主要集中在广州、东莞局部区域;<br>

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将“某迷”标识与被告建立稳定对应联系,宣传力度微弱,几乎没有市场知名度可言;<br>

四、被告提交的部分吊牌照片无法与具体销售行为对应,真实性、关联性存疑。</blockquote>

<p>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明确指出: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权抗辩,必须举证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或注册日前,已经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实际、公开、持续地使用了该商标,并且该使用已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标识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予以识别,形成市场认知。</p>

<h2>最终裁判结果</h2>

<p>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某迷”标识,赔偿日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万元。</p>

<p>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p>

<p>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驳回被告再审申请,判决生效。</p>

<p>本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2021)》出台前,对在先使用权认定最为严格的案例之一,后续多个类似案件均直接引用本案说理。</p>

<h2>本案给企业的三大启示</h2>

<p>第一,在先使用权不是“谁先用谁就拥有”的简单规则,而是需要达到“具有一定影响”的较高门槛。零星、偶发、小规模的使用很难被法院认可。</p>

<p>第二,证据保存至关重要。想要日后主张在先使用权,企业必须从第一次使用开始就有意识地持续保存客观、完整、可相互印证的使用证据,包括发票、合同、广告、媒体报道、市场调查报告等。</p>

<p>第三,最稳妥的权利保护方式仍然是尽早申请商标注册。单纯依靠在先使用存在极大不确定性,一旦被他人抢注并获准注册,维权成本将大幅上升,甚至可能被迫改名。</p>

<p>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对在先使用权的保护采取的是有限保护原则,只有真正通过持续、规范、较大规模的使用在市场上建立起知名度的在先使用人,才有可能在他人注册商标后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该标识。否则,仍然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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