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茶”奈雪诉抢注人案——大量囤积抢注被认定恶意
<h1>“某茶”商标侵权及恶意抢注案:囤积式抢注行为被认定为恶意</h1>
<p>在近年来商标确权与侵权纠纷中,恶意抢注现象屡见不鲜。其中一起由知名新式茶饮品牌提起的商标行政诉讼案,因被告在短时间内大量囤积式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相关商标,最终被法院认定具有明显恶意,判决撤销争议商标。该案对于判断商标注册“恶意”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系一家在全国拥有数百家门店的新式茶饮连锁企业,其主要品牌为“那茶”(本文脱敏处理为“某茶”)。该品牌自2015年左右开始使用,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某茶”系列商标。</p>
<p>被告为自然人王某某(本文脱敏为“某被告”),在2018年至2020年间,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数百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括在第30类(冰淇淋、茶饮料等)、第32类(果汁、矿泉水等)、第43类(餐饮住宿)等类别上申请注册“某茶”“那茶NAYUKI”以及近似标识。</p>
<p>原告发现后,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后又提起异议复审,最终原商标局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原告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争议商标。</p>
<h2>原告诉称要点</h2>
<p>原告在诉讼中主张:</p>
<ul>
<li>其“某茶”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或在茶饮料、餐饮服务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商标;</li>
<li>被告申请的争议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li>
<li>被告在短时间内申请注册数百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典型的囤积式抢注,具有主观恶意;</li>
<li>被告的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4条、第32条、第44条第1项等规定。</li>
</ul>
<h2>被告辩称要点</h2>
<p>被告则辩称:</p>
<ul>
<li>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正常商标布局行为;</li>
<li>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达到驰名程度;</li>
<li>其申请的商标数量虽多,但均有真实使用意图,不构成恶意。</li>
</ul>
<h2>法院的主要认定</h2>
<h3>关于被告注册行为的恶意认定</h3>
<p>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2018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共提交商标注册申请600余件,其中大量为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如“某某优品”“某某蜜雪”“某冻”“某迷”等知名茶饮、餐饮、食品品牌标识。</p>
<p>法院认为,被告在短时间内批量申请与他人知名度较高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远超正常经营所需,且其名下已注册和申请中的商标绝大多数处于闲置状态,未见实际使用证据,这种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p>
<blockquote>法院明确指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短时间内大量申请注册他人知名商标,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无实际使用意图的,应当认定其具有主观恶意。”</blockquote>
<h3>关于争议商标的近似性及混淆可能性</h3>
<p>法院对比后认为,争议商标“某茶”与原告在先注册及使用的“某茶”商标构成相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对原告在先商标权的损害。</p>
<h3>最终判决结果</h3>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被告上诉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p>
<h2>本案的几个重要裁判要点</h2>
<p>第一,判断商标注册是否具有恶意,不再局限于“针对单一权利人”的抢注行为。即使被告同时抢注多个不同权利人的商标,只要其行为模式呈现批量囤积、明显超出正常使用需求,即可认定具有主观恶意。</p>
<p>第二,法院在认定恶意时,会综合考察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总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的重合度、是否实际使用、是否具有合理说明等因素。单纯声称“为了未来可能的使用”已不足以对抗恶意的认定。</p>
<p>第三,对于新式茶饮、奶茶这类新兴热门行业,品牌方应当尽早进行全类别商标布局,尤其是第30类、第32类、第35类、第43类等核心及相关类别,以防止被职业抢注人钻空子。</p>
<p>第四,一旦发现被抢注,权利人应及时保留对方大量抢注行为的证据链(如通过商标局公开信息批量查询对方名下商标),这将成为后续无效宣告或诉讼中证明对方恶意的最有力证据。</p>
<p>该案是《商标法》2019年修订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条款后,法院对囤积式、批量式抢注行为作出恶意认定的典型案例之一,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p>
<p>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在当前商标注册申请量巨大的背景下,单纯依靠“先申请原则”已不足以完全保护真正有使用需求的品牌。立法和司法正在通过强化“恶意”认定和“使用意图”审查,逐步挤压职业抢注人的生存空间。对于企业而言,及早布局、主动监测、及时维权仍是保护品牌最有效的手段。</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