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代工厂为LV贴牌被诉案——纯代工不构成商标使用
<h1>纯代工贴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温州某代工厂为境外“某迷”品牌加工被诉案全解析</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类主体就是“纯代工企业”。很多工厂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客户要求生产、贴牌,不销售、不宣传,商标权利人就不应该找自己麻烦。然而现实中,代工厂经常被卷入诉讼。那么,纯代工到底需不需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本文以一起经典的温州代工厂为境外知名品牌贴牌被诉案例为基础,结合裁判文书内容,为大家详细解析法律边界。</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是一家在全球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奢侈品公司(本文简称“某迷公司”),其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包括多个类别的手袋、箱包等商品,核定使用范围覆盖第18类。</p>
<p>被告温州A皮具有限公司(简称“温州A公司”)是一家专业皮具代工厂。2019年至2020年期间,温州A公司接受境外一家贸易公司的订单,为其生产手袋、钱包等产品。产品上使用了与“某迷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外观、字母组合、图案布局几乎一致。成品全部出口到境外,从未在中国境内市场流通。</p>
<p>某迷公司通过公证取证掌握了温州A公司生产上述侵权产品的证据,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温州A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万元。</p>
<h2>双方争议焦点</h2>
<p>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纯代工、贴牌加工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p>
<p>原告某迷公司认为:</p>
<ul>
<li>被告在生产的手袋上突出使用了近似商标,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li>
<li>即使产品全部出口,也不能否定被告实施了制造行为;</li>
<li>被告明知或应当知道系侵权产品,仍提供加工服务,主观上具有过错。</li>
</ul>
<p>被告温州A公司辩称:</p>
<ul>
<li>自己仅是接受境外客户委托进行贴牌加工,产品全部出口,不在中国境内销售;</li>
<li>加工过程中仅按照客户提供的图纸、样品和指定商标进行生产,未自行使用商标进行宣传或销售;</li>
<li>属于典型的“纯代工”行为,不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li>
</ul>
<h2>法院判决思路与关键认定</h2>
<h3>一、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h3>
<p>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版)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p>
<p>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关键看行为是否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功能。单纯的加工制造行为,如果不进入流通领域、不发挥识别来源的作用,通常不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p>
<h3>二、纯代工贴牌行为的性质认定</h3>
<p>法院查明:</p>
<ul>
<li>温州A公司与境外客户签订的加工合同明确约定由客户提供商标、图纸,成品全部出口;</li>
<li>涉案产品从未在中国境内销售、许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进入中国市场;</li>
<li>温州A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将该商标用于自身宣传、广告等识别来源的行为。</li>
</ul>
<p>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贴牌加工(OEM),其在商品上附着商标的行为系履行加工合同的附随义务,并非以自己作为商品来源标识为目的的使用行为,故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p>
<h3>三、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h3>
<p>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某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既然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就不满足商标侵权构成要件中的“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要件,自然不构成侵权。</p>
<p>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同时指出:如果代工厂明知委托方不具有商标权,仍提供加工服务的,可能因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主观明知委托方无权使用该商标,故不支持共同侵权的主张。</p>
<h2>同类案例中的不同裁判倾向</h2>
<p>需要说明的是,纯代工是否侵权在全国并非完全统一。在早期部分案件(如最高院“普茨马斯特案”再审)中,曾有观点认为贴牌加工也构成商标性使用。但随着司法实践发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东莞浩越案”(2019)最高法民再172号等案例中明确了“是否进入中国市场”“是否发挥识别来源功能”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后,目前主流观点已趋向于:纯出口的贴牌加工不构成中国境内商标侵权。</p>
<h2>对代工厂的实务建议</h2>
<p>虽然本案代工厂胜诉,但并不意味着所有贴牌加工都绝对安全。工厂在接单时仍需注意:</p>
<ul>
<li>尽量要求委托方提供中国注册商标授权文件或合法来源证明;</li>
<li>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委托方承担全部商标责任,并约定违约赔偿条款;</li>
<li>保留好委托方授权文件、生产记录、出口报关单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li>
</ul>
<p>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在市场中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对于纯代工企业而言,只要产品不进入中国市场流通,且不主动发挥商标识别功能,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也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放松警惕,明知他人侵权仍提供帮助的情形,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p>
<p>理解了“商标性使用”的核心标准,就能更清楚地划定代工企业的法律风险边界,从而在商业活动中更好地保护自己。</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