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王致和”腐乳在先使用权案——2009年最高院再审判决

“王致和”腐乳在先使用权案——2009年最高院再审判决

<h1>“某某和”腐乳商标在先使用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45号再审判决</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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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在商标法实践中,“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以对抗他人在后的注册商标,这一规则源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现行法条位置为第59条第3款)。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经典腐乳商标侵权案作出的再审判决,系统阐释了在先使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以及地域范围等问题,成为此后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重要指导性案例。</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再审申请人)系某腐乳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原告公司”)自清朝光绪年间即开始生产“某某和”牌腐乳,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原告公司长期在北京地区及周边省份销售该品牌腐乳,并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2001年,北京某商贸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申请注册了“某某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腐乳等商品上,并于2004年获准注册。随后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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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被告公司主张,认为原告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侵权。原告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提审本案并作出(2009)民提字第45号民事判决,改判令驳回被告公司全部诉讼请求。</p>

<h2>争议焦点:未注册商标能否主张在先使用权抗辩</h2>

<p>本案核心在于:原告公司在商标注册日之前已经持续使用“某某和”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是否可以依据当时《商标法第31条(对应现行《商标法》第59条第3款)主张在先使用权,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该标识,而不构成对被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p>

<h2>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h2>

<h3>一、在先使用权构成要件</h3>

<p>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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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li>

<li>该使用行为系善意;</li>

<li>持续使用;</li>

<li>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li>

</ul>

<p>本案中,原告公司自清朝时期即开始使用“某某和”标识,其使用时间远远早于被告公司2001年的商标申请日,且无证据显示原告公司主观恶意,因此前三个要件毫无争议。最大争议在于第四个要件——“一定影响”的判断标准。</p>

<h3>二、“一定影响”的判断标准</h3>

<p>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一定影响”不要求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也不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知名,只要在一定地域(通常为省域或数个相邻省份)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即可。法院综合考量以下证据:</p>

<ul>

<li>原告公司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连续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等媒体刊登广告;</li>

<li>多次参加全国及北京市糖酒商品交易会;</li>

<li>产品曾获原商业部优质产品奖、北京市名牌产品等荣誉;</li>

<li>长期在北京各大百货商场、超市销售,消费者认知度高;</li>

<li>相关行业协会、媒体报道多次提及“某某和”为北京著名老字号。</li>

</ul>

<p>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某某和”未注册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北京及周边地区具有一定影响。</p>

<h3>三、在先使用权的地域与使用范围</h3>

<p>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在先使用权人只能在原有的使用范围(包括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内继续使用,不得随意扩大。原告公司只能在原有销售区域和原有商品种类上继续使用“某某和”标识,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新开拓市场或扩展到其他类别的食品。</p>

<h3>四、举证责任分配</h3>

<p>在先使用权作为抗辩事由,由主张在先使用权的一方(通常是被诉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一定影响”的证明标准不宜过苛,否则将违背立法本意。</p>

<h2>案件最终结果</h2>

<p>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告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明确,原告公司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某某和”标识,但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此后被告公司提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行政诉讼,最终该枚“某某和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p>

<h2>本案对实务的指导意义</h2>

<p>该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由最高人民法院系统阐述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构成要件的标志性案件。此后全国法院审理大量类似“老字号”与在后注册商标冲突案件时,均引用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主要启示包括:</p>

<ul>

<li>老字号企业即使未及时注册商标,只要能证明在他人申请注册前已持续善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即可获得法律保护;</li>

<li>“一定影响”不等于“驰名”,区域性知名即可;</li>

<li>在先使用权是一种有限权利,仅限于原有范围,不得随意扩张;</li>

<li>举证时应重点收集历史沿革、早期广告、获奖证书、销售发票、媒体报道等证据。</li>

</ul>

<p>该案充分体现了商标法对历史形成的市场格局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尊重,也为众多未注册老字号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救济路径。</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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