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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GB”鸭子案——恶意抢注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侵权

<h1>“某鸭”商标侵权案: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知名商标并使用,构成侵权</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恶意抢注他人已经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随后反过来起诉原使用人侵权,是近年来较为典型的纠纷类型之一。本文以一起经典的“MLGB”鸭子案(已脱敏处理)为例,向大家科普在这种情况下,原使用人如何成功主张对方“恶意”,从而反败为胜。</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是一家成立于2013年左右的服饰公司,其核心品牌为“某鸭”(对应现实中的“MLGB”),该品牌以一只举中指的卡通鸭子形象为主视觉,品牌名称在年轻人中具有较强的亚文化属性。自2014年起,原告通过电商平台、线下门店等多种渠道持续销售带有“某鸭”文字及鸭子图形的T恤、卫衣、帽子等商品,至2016年已在线上销量领先,并在年轻人群体中具有较高知名度。</p>

<p>被告则是在2016年以后,开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某鸭”文字商标及鸭子图形商标,并于2017年至2018年间陆续获得注册。获得商标权后,被告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使用“某鸭”标识,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原告在其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前后的持续使用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p>

<h2>争议焦点:恶意抢注能否成为抗辩事由</h2>

<p>本案最核心的争议在于:被告明知原告已经在先广泛使用“某鸭”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却仍大量抢注相同或近似商标,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恶意”情形,从而导致其不得禁止原告的在先持续使用。</p>

<p>《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前为2013年版)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p>

<p>法院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p>

<ul>

<li>2014年至2016年间在淘宝、天猫等平台销售记录、销量排名;</li>

<li>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的宣传内容及粉丝数量;</li>

<li>线下门店照片、媒体报道、消费者评价等;</li>

<li>被告实际控制人曾公开承认“某鸭”品牌本来是原告创立的,自己只是“借用”或“抢注”的事实。</li>

</ul>

<p>这些证据充分证明,“某鸭”标识在被告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由原告在服饰商品上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p>

<h2>法院对“恶意”的认定</h2>

<p>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p>

<blockquote>被告在明知原告已经将“某鸭”相关标识作为商标长期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大量申请注册与原告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被告取得商标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据此,被告无权禁止原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某鸭”标识。</blockquote>

<p>同时,法院还适用当时《商标法》第四条(2019年修订后更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结合诚实信用原则,认为被告的抢注行为本身就不应受到法律保护。</p>

<h2>最终判决结果</h2>

<p>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反向诉讼的滥用权利行为,并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此支出的律师费、证据保全费等合理费用。</p>

<p>本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也被广泛称为“某鸭”案或“举中指鸭子”案,对后续大量恶意抢注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p>

<h2>对实务的几点启示</h2>

<p>第一,未注册商标只要做到“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就能获得法律保护,尤其是在面对恶意抢注时,可以有力反击。</p>

<p>第二,保存使用证据至关重要。包括最早使用时间、持续使用情况、销售范围、宣传力度、消费者认知度等,最好形成完整证据链。</p>

<p>第三,恶意抢注人即使拿到注册商标,也可能因“抢注恶意”被剥夺禁止他人继续使用的权利,甚至可能面临商标被撤销或无效的风险。</p>

<p>第四,企业发现被抢注后,应及时固定对方恶意证据(如对方曾转发、点赞、评论自己品牌内容,或内部人员承认知晓等),这些往往成为认定恶意的关键。</p>

<p>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商标保护的核心在于“诚实信用”和“实际使用”,而不是单纯谁先拿到注册证书。恶意抢注行为不仅难以获得最终胜利,反而可能付出高额诉讼成本和商誉损失。</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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