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库
共收录 630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上午,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受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公司仓库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当日10时许,赵某在仓库卸货区作业时,因地面湿滑不慎跌入用于清洗地面的蓄水池。事故发生时正值工作时间且在工作场所,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赵某被同事救起后送医,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赵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赵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后,某劳务公司未
查看详情 →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办公区从事保洁工作。同日18时30分,赵某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随后因吸入有毒气体导致急性中毒昏迷,被送入某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赵某于次日死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生前已构成工伤。经查,某劳务派遣公司未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且考勤记录显示赵某事发前处于正常工作期间。赵某家属主张工伤赔偿,但派遣公司以赵某死亡系交通事故或
查看详情 →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凌晨2时,受害人赵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化工厂从事清洁工作的农民工,在下班后留在厂区,整理个人劳保用品并清理作业区域残留化学品,属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凌晨3时许,赵某不慎跌入厂区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工业废水沉淀池,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生前系该劳务派遣公司员工,被派遣至化工厂工作。事故发生后,赵某家属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
查看详情 →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赵某作为某劳务公司外包员工,在某物流园区装卸区进行货物搬运作业时,因作业平台湿滑不慎跌入排水渠。事故发生时正值工作时间,地点位于物流园区工作场所,且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随后申请确认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某物流公司以赵某系外包人员、双方无直接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赵某遂
查看详情 →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陈某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仓储搬运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8月12日,陈某在物流园区装卸区作业时,因违规进入未设置防护栏的蓄水池区域,不慎滑落入水溺亡。经公安机关调查,陈某生前患有职业性噪声聋,持有职业病诊断证明。陈某家属主张其死亡前曾于2022年7月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负次要责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家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伤
查看详情 →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农民工赵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途经某路段时,因避让失控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赵某承担次要责任。次日,赵某在返回位于郊区的建筑工地宿舍途中,为抄近道翻越工地围墙,不慎跌入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的工地蓄水池溺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按规定向安监部门提交了事故报告。赵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赵某死亡不属于工伤,因其死亡系在工地内部非工作
查看详情 →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清晨,受害人赵某作为劳务人员,受雇于某建筑公司的分包方“某劳务队”,前往位于某市高新区的“未来中心”建筑工地进行开工前的设备调试与场地清理工作。上午7时30分,即正式工作时间开始前,赵某在工地西侧沉淀池旁整理水管时,因未穿戴规定的救生衣且池边湿滑,不慎滑入深水区溺水。经路人发现并报警,赵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缺氧性脑病及肺部感染,虽经全力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严重智力障碍
查看详情 →陈某诉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外包人员陈某受雇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厂”)从事车间清洁工作。当日17时30分,陈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途经某路段时,与一辆违规变道的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陈某多处骨折并引发严重的腹腔脏器损伤,经抢救后遗留部分器官功能衰竭。事故发生后,某工厂虽配合进行了初步救治,但未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事故
查看详情 →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赵某受聘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物流园区从事叉车搬运工作。当日14时许,赵某在园区仓库作业时,因设备故障引发局部火灾,赵某为抢救货物跳入消防水池,导致全身大面积烧伤及溺水窒息。经抢救无效,赵某被认定为工伤。经查,某物流公司作为发包方,未督促劳务公司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且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用工管理联系。赵某住院期间产生巨额医疗费,因烧伤导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专人护理。赵某主张确认劳动
查看详情 →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外包人员赵某受雇于某物流公司,在该公司位于郊区的仓库执行货物搬运任务。当日14时许,赵某在仓库卸货区作业时,因地面湿滑且未穿戴规定的防滑鞋具,不慎跌入用于清洗货物的蓄水池中。经抢救无效,赵某于次日死亡。经调查,某物流公司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作业环境。赵某家属主张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要求物流
查看详情 →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陈某受聘于某劳务分包公司,在某建筑工地从事外墙保温作业。同日,陈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轻微伤。次日,陈某在工地宿舍洗澡时,因热水器漏电引发火灾,导致全身大面积烧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陈某申请工伤认定,但某劳务分包公司主张陈某系外包人员,且火灾非工作原因,拒绝赔付。陈某遂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工伤。经调查,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下班途
查看详情 →赵某诉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劳务人员赵某在某物流园区装卸区进行货物搬运作业时,因地面湿滑不慎跌入园区排水渠溺水。经路人施救并送医,赵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重度脑损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赵某所在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赵某遂向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赵某系劳务人员且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存疑为由,暂不予直接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建议先通过民事
查看详情 →赵某诉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办公区从事行政辅助工作。2022年6月10日,赵某在操作办公区新配发的大型装订机时,因设备防护罩缺失导致衣物卷入,造成右手严重烧伤。同日,赵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赵某无责。赵某受伤后,某科技公司以其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派遣关系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劳务派遣公司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赵某自行向人社局申请,人社局依据考
查看详情 →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赵某经人介绍进入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雇主李某直接管理并按日结算工资。2022年8月12日,赵某在施工现场操作一台老旧切割机时,因设备防护罩缺失且未佩戴护目镜,导致金属碎片飞溅致其右眼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失明。事故发生后,李某拒绝支付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并否认与赵某存在劳动关系。赵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建筑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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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0日清晨,外包人员赵某在某物流公司仓库从事叉车作业前的设备预热与安全检查工作。8时30分,赵某在启动叉车液压系统时,因液压管突然爆裂,高压油液喷溅致其面部严重烫伤及右臂骨折。赵某随即送医,经诊断为重度面部烧伤伴右前臂骨折,后续治疗期间产生高额护理费,具体金额因持续治疗尚未最终确定。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未及时上报事故报告,赵某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工伤,但人社局以非工作时间为由不予
查看详情 →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10日清晨,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前往某物流公司仓库,在正式工作时间开始前,从事叉车充电线整理这一预备性工作。因仓库内某分包商提供的老旧充电设备线路老化短路,引发剧烈火花,导致赵某面部及双臂严重烧伤。经鉴定,赵某构成九级伤残。赵某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预备性工作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随后,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停工留薪期认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赔偿
查看详情 →赵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上午10时许,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在某市某科技大厦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外墙瓷砖铺设作业时,因上方脚手架未固定牢固,一块瓷砖坠落击中赵某头部。赵某当即昏迷,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经手术治疗后遗留严重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赵某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赵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但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赵某多次要求公司承
查看详情 →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11月10日清晨,赵某作为外包施工队工人,在某矿业公司露天矿场从事破碎机检修前的清理工作。此时尚未到正式考勤时间,赵某在启动设备前进行例行检查时,因设备突然启动被卷入,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未及时上报,直至次日才向安监部门提交事故报告。赵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高额医疗费,且因伤情严重需专人护理。某矿业公司以赵某系外包人员且受伤时未正式打卡为由,拒绝认定工伤。赵某遂申请行政
查看详情 →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上午,农民工陈某在某物流公司仓库从事货物搬运工作。上午10时许,陈某在操作叉车清理角落堆积的废旧电池时,因电池漏液导致挥发性气体聚集,陈某吸入有毒气体后出现头晕、呼吸困难,随即晕倒。同事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医,经诊断为急性化学性中毒及继发性脑损伤。陈某住院治疗20天,出院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陈某与物流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用工关系。陈某主张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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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某科技公司将办公区装修工程外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孙某。孙某雇佣受害人赵某在办公场所安装大型中央空调主机。同日14时,赵某在调试设备时,因机器防护罩缺失,手臂被卷入机械传动轴,导致右前臂粉碎性骨折,经紧急送医后行截肢手术,构成五级伤残。次日,赵某在病房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赵某生前患有严重冠心病,但突发疾病死亡时间与机械伤害事故存在紧密的时间与因果联系。赵某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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