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经人介绍进入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雇主李某直接管理并按日结算工资。2022年8月12日,赵某在施工现场操作一台老旧切割机时,因设备防护罩缺失且未佩戴护目镜,导致金属碎片飞溅致其右眼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失明。事故发生后,李某拒绝支付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并否认与赵某存在劳动关系。赵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调查,赵某长期在工地固定场所工作,接受公司管理人员考勤,符合劳动关系特征。2023年1月,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随后,赵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未提供反证情况下,人社局于2023年3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某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赵某为五级伤残。
审理过程
赵某先经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经人社局工伤认定,最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诉讼中,公司主张赵某违规操作应自担责任,但未能提供有效安全管理记录,法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鉴于赵某受伤致五级伤残,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综合考量,判决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工地用工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强化了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通过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保护了弱势群体权益,对规范建筑行业用工、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