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至某矿业公司下属矿山从事井下作业。同年8月,赵某在协助分包人孙某进行通风管道安装时,因脚手架不稳从高处坠落,导致全身多处骨折及严重烧伤。经诊断为重度烧伤伴吸入性损伤,并在后续治疗中确诊患有尘肺病。赵某主张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尘肺病为职业病,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某劳务派遣公司以赵某系分包人孙某雇佣、双方无直接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赵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确认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其坠落受伤属工伤,但未认定尘肺病为本次事故所致。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工伤认定决定合法有效。赵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证明其月收入为8000元,并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矿山工作,受公司管理并领取工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赵某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关于尘肺病,因无证据证明与本次坠落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不予纳入本次工伤赔偿范围。法院确认赵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驳回赵某对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诉讼诉求,确认其坠落受伤属工伤。判令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7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3条、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分包作业中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强调了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边界。同时,厘清了事故伤害与职业病在工伤认定中的因果关系关联,对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