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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农民工赵某入职某建材公司仓库担任搬运工。同年5月10日,赵某在仓库整理货物时,因公司违规存放的工业清洗剂泄漏引发急性中毒,经抢救无效造成重度脑损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2022年8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赵某无责,该事故进一步加重其身体损害。某建材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赵某与某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其中毒事故为工伤,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伤残等级。二审中,双方就是否扣除交通事故已获赔偿部分及未缴社保的责任承担产生争议。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在医疗费以外项目可兼得,但需依法核算。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关于工伤性质认定,判令某建材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80,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条、第三十二条、第六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待遇的全额承担责任,以及农民工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遭受暴力或中毒伤害与后续交通事故竞合时的赔偿规则,对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