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设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受聘于某建设公司,在某建筑工地从事外墙清洗作业。同日,赵某在作业平台作业时,因吸入过量挥发性化学清洁剂引发急性中毒,随即从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中毒合并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赵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工伤。某建设公司辩称赵某系突发疾病死亡,且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应认定为工伤。赵某家属提交工资流水证明其受公司管理并定期领取报酬,并主张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条款。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为中毒后坠落致死。仲裁庭结合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认定赵某与某建设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属于“突发疾病”还是“工伤事故”引发争议。仲裁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关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提供未安排违规作业的证据,因公司举证不能,仲裁庭认定赵某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判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确认赵某死亡属于工伤。某建设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鉴于赵某无近亲属以外的供养亲属,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家属护理费等。经核算,某建设公司需向赵某家属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工地从业人员在作业中因中毒导致坠落死亡的,即便伴随突发身体反应,仍应优先认定为工伤事故而非单纯视同工伤。同时,依据条例第19条,用人单位对非工伤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强化了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