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金属加工厂触电伤害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清晨7时40分,劳务人员陈某在某金属加工厂厂区内,在正式工作时间开始前,从事清理切割机周边金属碎屑的收尾性准备工作。因工厂未定期检修老旧线路,陈某在操作时不慎触碰漏电开关,导致严重触电。事故造成陈某双侧肢体严重烧伤并引发多器官功能损伤,经抢救后遗留部分肢体功能障碍。事故发生后,厂方虽进行急救但未按规定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经查,该厂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陈某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审理过程
陈某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中受伤属工伤。因工厂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后不服诉至法院。诉讼中,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预备性工作及未缴社保的责任承担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及安监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收尾性工作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某金属加工厂未依法缴纳社保,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厂方支付陈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强化了雇主未缴社保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同时警示企业必须履行事故报告义务,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