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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入职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通风设施维护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年5月12日,赵某在井下300米水平巷道作业时,因通风不良导致硫化氢气体泄漏引发急性中毒,随即从检修平台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赵某被送往市职业病防治院救治,确诊为重度中毒性脑病伴多发性神经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五级,大部分护理依赖。赵某主张工伤待遇,公司以双方系劳务关系且赵某违规操作为由拒绝赔偿,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受公司管理从事劳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经庭审质证,确认赵某伤残等级为五级,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性及赔偿项目金额产生争议。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公司未缴社保,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5,000元。其中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合计约60,000元,符合五万元至十万元的赔偿区间特征。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未签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全额赔偿责任。重点阐释了职业病与工伤事故竞合时的鉴定与赔偿规则,特别是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工伤赔偿中的适用,对规范矿山企业用工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