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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建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受聘于某劳务分包公司,在某建材公司仓库从事货物吊装作业。当日,仓库内一台桥式起重机因操作不当发生倾斜,陈某位于吊物下方指挥时,被突然下落的重型钢材挤压胸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陈某被送医救治,经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及肺挫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陈某主张其患有因长期粉尘环境导致的尘肺病,要求一并处理。陈某所在分包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陈某遂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向某建材公司及分包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但因具体医疗费用票据缺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暂无法精确计算,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确认陈某与分包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建材公司作为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尘肺病主张,因无近期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法院建议另行鉴定。停工留薪期经医疗机构证明认定为6个月。关于赔偿金额,因部分证据不足,法院决定对已确认的损失先行判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定费用待证据补充后另案处理或调解确定。

判决结果

判决分包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20,000元;某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需医疗凭证不全,金额暂不确定的部分,待陈某补充完整职业病诊断证明或医疗费用清单后,由双方协商或另行主张。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3条、第三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分包模式下工伤责任主体认定,特别是发包方连带责任。同时体现了在职业病与工伤事故竞合、赔偿金额因证据暂不确定时的司法处理思路,即“先确权、后定损”,保障了劳动者基本权益,符合司法效率与公平原则。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